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协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还是不赔?日前,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该赔。 去年8月,南海平洲某公司的货车在里水与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徐某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无法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事后,货车车主苏某与死者徐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各种费用23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多元。苏某向徐某家属赔付完毕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双方就“私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理赔范围产生分歧。后苏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苏某单方与受害人家属确定的,并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确定的数额亦明显过高。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属免赔范围,而参投的交强险合同条款则约定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可理赔的事项。因此,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由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双方事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法院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法院据此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0元。 佛山中院陈治艳法官表示,在保险全同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保险责任的时候,对于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可以有条件地支持,即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审查协议的内容,对其合理部分予以采信。至于审查的重点则是此类协议的合理性,合理性的标准是法院在处理相同类型案件所采用的赔偿标准。而佛山本地做法是,在充分考虑各区经济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应超过人民币8万元。
来源:佛山日报
|